一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,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,予以取缔;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没收。
二、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,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。
(企业数据获取:贵州省住建厅“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” ,如有遗漏,请与市装修管理中心联系 86510992)
详细企业名单见附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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